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创造经济价值、维护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有关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
经鉴定,在茹某鹏U盘等处提取的“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G408(SV6-M)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021年8月18日,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和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风险场景:核心生产工艺、设备参数等技术秘密被离职员工或合作方泄露。
应对措施:1.完善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技术秘密的分类(如核心/一般)、接触权限及保密措施。
2.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层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
3.证据固化。通过加密系统、访问日志、签署《保密承诺书》等方式留存员工知悉秘密的证据。
4.法律途径。若发生泄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风险场景:关键岗位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入职竞争对手或开展竞争业务。
应对措施: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核心人员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违约金及补偿金。
2.要求离职员工签署《技术资料交接确认书》,并由法务部门监督交接过程。对离职员工电脑、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技术审计,留存审计报告。
3.证据固化。通过离职面谈记录、技术资料归还记录、竞业限制协议等材料固定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对交接过程进行公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4.法律途径。若发生泄密或不正当竞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