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其中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典型案例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设从王某连、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期间,洪某设要求主播通过串访直播间、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实现维持直播热度、提高销量的效果。经查证,洪某设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内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相继抓获洪某设团伙及供货商王某连、唐某等人,在洪某设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间,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洪某设等39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系当时上海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林某琼等1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洪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及上游供货商共3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律建议
(一)风险场景:核心商标被他人在关联类别抢注。
应对措施:1.防御性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核心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
2.驰名商标保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主张跨类保护(如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后阻止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阻止他人在不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证据固化。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投入、销售数据、获奖证明)以支持驰名商标认定。
(二)风险场景:发现他人销售仿冒产品或使用近似商标。
应对措施:1.对于电商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向平台发出“通知-删除”函,并公证侵权网页。
2.对于侵权厂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若侵权恶意明显)。
3.证据固化。通过可信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固定侵权网页截图、销售数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诉前禁令,阻止侵权行为扩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