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地域、期限内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以及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典型案例
2021年起,株钻公司前员工冯某等人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加入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从事同类业务。株钻公司法务团队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关键证据后,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其后冯某等人先后诉至一审、二审法院。尽管冯某等人在庭审中提出多项异议,但劳动仲裁委和两级法院均认定“冯某等人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株钻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书显示,冯某等人入职具有同业竞争企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设计,但其本质是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这些案件历时近两年,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全流程,彰显了株钻公司保护公司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与决心。系列案件的胜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契约精神的坚定维护,激励企业安心投入科研,依法获取经营优势,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法律建议
1.加强竞业限制协议的精细化设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如全国范围)、行业范围(如限定为“硬质合金刀具领域”)及期限;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2.证据固化。留存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支付银行流水凭证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如新公司工商信息、产品信息对比、客户名单泄露记录等)。
3.法律途径。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可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主张赔偿。